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非某一方的单独责任,无论是生产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还是相关主要负责人,都是安全责任链条上的关键一环,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筑牢安全防线,现将部分安全生产“一案三罚”典型行政处罚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希望各单位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主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切实把法定责任落到实处
隐患情况: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油房未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调漆间、喷油房入口处未设置静电消除装置;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处理措施: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使用调漆间、喷油房并限期整改,并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40000元罚款。 隐患情况: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理措施: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对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